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川办函[2008]250号)和《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2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取得高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建档立卡贫困户;
2.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3.孤儿及残疾家庭;
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5.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6.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7.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8.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10.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
第七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信用地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申请财政全额贴息,但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也可申请继续贴息,但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十条 若无特殊约定,借款学生毕业时间均设置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自行负责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给予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最长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借款学生自宽限期止次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办。其它省(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承办。具体贷款程序为:
(一)贷款申请
1.学生提出贷款申请,填写《申请表》。其中,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由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学生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在校学生凭学生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二)合同签订
1.县级资助中心对申请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县级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高校回执
1.学生将国家开发银行《受理证明》或农村信用社《确认函》交学校;
2.学校对国家开发银行《受理证明》进行电子回执;对农村信用社《确认函》盖章后由学生交回县级资助中心。
(四)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高校收费账户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为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后,将收费收据发给学生。
(五)贷后管理
1.毕业前,借款人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2.借款人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经办银行和县级资助中心通报就业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信息及变更情况;
3.经办银行负责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实施管理;
4.县级资助中心协助经办银行建立健全借款学生贷后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收集、统计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的工作职责为:
(一)对持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的新生,在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予以注册,并及时将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报送县级资助中心;
(二)为需要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和健全学生诚信档案,有关信息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反馈;
(四)在学生毕业离校前,督促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毕业确认手续,未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的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五)在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及时通知县级资助中心;
(六)及时缴纳应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
(七)报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川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