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创新创业的热情,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高素质拔尖人才,特设立创新学分,并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创新学分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参加国家、四川省以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教务处认定的正式学科类(技能类)、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可申请认定学分,同一竞赛多次获奖时,只按最高奖项计分:
项目
| 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学分值
|
个人
| 集体
|
国家级
| 一等奖、单项奖
| 5
| 5
|
二等奖
| 4
| 4
|
三等奖
| 3
| 3
|
省部级
| 一等奖、单项奖
| 4
| 4
|
二等奖
| 3
| 3
|
三等奖
| 2
| 2
|
校级
| 一等奖、单项奖
| 1
| 1
|
二等奖
| 0.5
| 0.5
|
三等奖
| 0
| 0
|
备注
| ①主要指由各部门主办的,经教务处认定的各类专业学科竞赛。
②集体项目按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计,不同排名以第一排名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1学分计算,不分名次顺序的均以主要参与者标准计学分。
③艺术、体育、文化类竞赛奖励学分只奖励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获校级奖不奖励学分。
④校级比赛只认证校级“挑战杯”校内选拔赛和“创客”创业设计大赛
⑤按照金银铜设奖的,金奖按一等奖、银奖按二等奖、铜奖按三等奖计分。
⑥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级认定学分。
⑦所获奖项以相关证明、证书为准。
|
学生参加全国一、二级学(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并获奖的,可申请认定学分:
学(协)会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学分值
|
一级学会
| 特等
| 2
|
一等
| 2
|
二等
| 1
|
三等
| 0.5
|
二级学会
| 特等
| 1
|
一等
| 1
|
二等
| 0.5
|
三等
| 0
|
第五条 学生参加国家、省、校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得资助并按期结题者,按以下认定学分:
(一)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3学分;
(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学分;
(三)校级大学生科研立项:0.5学分;
同一项目按最高级认定学分,同一项目多人申请时,最多认前5人。
第六条 学生以川北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著作,按以下认定学分:
项 目
| 刊物
| 奖励学分 值
| 奖励学分值
|
奖励学分值
| 奖励学分值
|
作品
| SCI 、 SSCI 、 EI 检索
| 第一作者/4
| 第二作者/3.5
| 第三作者/3
| 第四作者/2.5
|
北大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3
| 第二作者/2.5
| 第三作者/2
| 第四作者/1.5
|
统计源期刊
| 第一作者/2
| 第二作者/1.5
| 第三作者/1
| 第四作者/0.5
|
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40万字以上)
| 第一作者/4
| 第二作者/3.5
| 第三作者/3
| 第四作者/2.5
|
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40万字以下、20万字以上)
| 第一作者/3
| 第二作者/2.5
| 第三作者/2
| 第四作者/1.5
|
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10万字以上)
| 第一作者/2
| 第二作者/1.5
| 第三作者/1
| 第四作者/0.5
|
备注
|
作品发表以正式出版或刊发为准(具体认定标准参照科技处相关办法执行)。
|
第七条 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按以下认定学分:
项目
| 奖励学分值
|
在国际学术会议做大会报告
| 4
|
在国际学术会议做展示
| 2
|
在国内学术会议做报告
| 2
|
在国内学术会议做展示
| 1
|
第八条 学生为第一发明人(或指导老师为第一发明人,学生作者为第二发明人)、川北医学院为申请人的专利,按以下认定学分:
项目
| 类型
| 成果贡献
| 奖励学分值
|
产品、软件、课件
| 技术转让
| 第一转让人
| 4
|
开发推广
| 第一开发人
| 3
|
技术鉴定
| 第一研制人
| 2
|
专利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3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2
|
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1
|
专利转让
| 第一专利人
| 2
|
备注
|
①技术成果转让以转让合同书和学校到帐转让费为准;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的应到经费为准;技术成果鉴定以省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②专利以正式的国家专利证书为准。
|
第九条 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考核、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按以下认定学分:
项目
| 级别
| 通过等级
| 奖励学分值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国家级
| 高级(一级)
| 4
|
中级(二级)
| 3
|
初级(三级)
| 2
|
省部级
| 高级(一级)
| 3
|
中级(二级)
| 2
|
初级(三级)
| 1
|
备注
| ①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奖励1学分。
②以相关的证明、证书为准。
③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联合办法,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等国家机关办法的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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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生为第一完成人、川北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鉴定、科技获奖和科技成果转让,按以下认定学分:
项目
| 等级
| 奖励学分值
|
通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成果鉴定并提交成果鉴定证书
| 国际领先
| 5
|
国际部分领先或国际先进
| 4
|
国内领先
| 3
|
国内部分领先或国内先进
| 2
|
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 国家级一等奖
| 5
|
国家级二等奖
| 4
|
省部级一等奖
| 3
|
省部级二等奖
| 2
|
科技成果转让的按学校科技成果转让管理办法执行
| | 3
|
备注:社科类获奖参照上述学分奖励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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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创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按以下认定学分:
项目
| 贡献
| 奖励学分值
|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 负责人
| 2
|
合伙人
| 1
|
第十二条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作品不得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奖励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分学年获奖,按最高学分档次计不差值。
第十三条 学生最多可申请认定8个创新学分,可以用来替代培养方案中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评优评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得创新学分分值高的学生。
第十五条 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在实习前一个月(五月)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填写《川北医学院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院(系)安排专门教师进行审核确认后,计入成绩档案。申报材料和支撑材料由院(系)妥善保管,另一份交校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教务处对全校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对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已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