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考核办法
(一)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学年的10--11月完成对上学年(时间界定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考评。各院(系)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长(年级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和若干名学生代表为成员。各班成立班级考评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民主选举的5--7名代表组成。
(二)每学年考评前,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制定综合测评方案,并向学生张榜公布,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后报院(系)党总支审查批准后实施,同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按照各院(系)公布的综合测评方案,各班学生自评后报所在班级考评小组进行初评审核,经各班考评小组审核无异议后交各院(系)考评小组复核、批准,再向班级学生张榜公示5天。
(四)所有学生干部加分必须经过考核程序,干部职位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考核合格者加分,不合格者不加分(凡考核学年受纪律处分的干部一律不加分)。具体考核办法由学生干部工作的院(系)或职能部门规定。
第二条 测评标准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学年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0.02×学年选修课门数(选修课需及格)+第二课堂成绩绩点-德、智、体、美总扣分。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式为:先将必修课的课程考试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成绩÷10-5(绩点小于1时作为0分对待),再按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课堂成绩绩点按如下公式计算:第二课堂成绩绩点=第二课堂成绩×0.006。
第二课堂成绩考核按照《川北医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减分细则
(一)德育减分
1.各院(系)通报批评一次:减0.01分;学生工作部(处)通报批评一次:减0.025分;学校通报批评一次:减0.05分。
2.受纪律处分:警告:减0.1分;严重警告:减0.2分;记过:减0.3分;留校察看:减0.4分。
3.重大节假日收假点名、周末形势政策教育课、各种会议、大型活动、党日活动、班团活动等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0.005分、缺席者每次减0.01分。
(二)智育减分
上课每迟到、早退一次:减0.005分;旷课一学时:减0.01分。
(三)体育减分
早操每缺席一次:减0.0025分;迟到、早退一次:减0.001分。
(四)特殊减分
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可再增设一定的德、智、体减分项目,经各院(系)考评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酌情减分。
第四条 从2016级学生起加分细则按《川北医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执行,其他年级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自 2017年 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川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