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发挥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规范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川北医学院(以下称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学生因家庭或本人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不可抗原因导致本人在校生活暂时困难的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四条 学生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为学校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以及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在执行过程中,不得突破经费预算额度。
第二章 受助条件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可申请困难补助:
(一)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而另一方无固定收入;
(三)父母双方或之一患重特大疾病;
(四)父母双方或之一遭遇意外事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
(五)本人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产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无力负担的;
(六)其他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或追缴已发放的困难补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出具假证明的;
(四)家中突发变故但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
(五)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而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六)用困难补助铺张浪费以及用于生活开支之外的其他支出的。
第三章 补助额度
第七条 学生困难补助视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困难程度予以资助,一般每次为400—2000元。若有第五条第五款的情况,申请额度超过2000元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受资助学生在每一学期中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困难补助。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办理程序为:
(一)学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川北医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工作办公室初审。辅导员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调查核实,给出初步意见,并报院(系)审查。
(三)院(系)审查。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对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
(五)计划财务处发放。学生工作部(处)将相关材料报送计财处审核,并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的困难补助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川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