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保证学生圆满完成学习任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请假范围
(一)学校教学计划和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都应请假。
(二)学生在校期间,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按此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三)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出国。利用寒暑假出国,按照《川北医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请假程序:学生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还应出具相关证明),写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去向及联系方式,由请假者本人事先向任课教师和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本人病伤等无法当面请假除外。学生请假按照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方能休假或离校。
(二)批准权限:校内学生在行课期间,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四至七天由所在院(系)党总支负责人批准;七天以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三)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三天以内,由带习教师和所在实习医院实习生管理部门批准;四至七天由所在实习医院实习生管理部门签意见报学校实习科批准;七天以上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三条 销假、续假及违规处理
请假期满后必须立即到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实习医院实习生管理部门处销假,一般不续假,超过时间按旷课处理。
对不请假擅自离校或擅自脱离实习岗位者,按《川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川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