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协调性和主动性,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川北医学院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学校领导下,学院按其责权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我院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是我院主要议事与决策形式。
第三条 我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院党政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科学发展,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决策。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要以身作则,团结协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威信,不断增强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院长对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支持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院党政副职要全力协助,做好支持配合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尊重、相互支持,遇事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统一思想,推动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对院工作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下列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及工作部署等。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制度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学院党政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四)学院的学科发展方向、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实施、科研工作的承接与组织协调、专业申报与调整、课程建设与评估等工作;
(五)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运行与管理及教学改革组织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院人才引进计划、学术梯队、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团队和师资队伍建设,国内外进修人员的选派;
(七)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干部考核、推荐等;
(八)教师、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及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聘等事项;
(九)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文明单位创建、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招生、就业、奖励、处分,学生教育管理以及学位评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院系年度经费预算、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酬金分配方案等财经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处理突发性的重大事件;
(十三)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四)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重大事项;
(十五)其它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涉及党总支的工作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特殊情况下,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可书面或口头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院长、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各行政科长等党政班子成员组成。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教研室主任作为列席会议人员,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决定执行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实际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一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二条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重大问题要表决决定,获得实到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报告,请求学校裁决。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后,应就决定事项明确承办部门和责任人。承办部门和责任人须定期将实施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要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督办工作。办公室主任要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传达本次会议议题的讨论结果。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参会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执行集体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学院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评估结果与干部的奖惩、晋升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医学影像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医学影像学院党总支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