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根据《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北医发[2015]8号)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北医发[2016]1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川北医学院中西医临床医学系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等的评审依据上级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3.本实施细则评审对象为2015年及以后入学,由我系负责管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籍注册全日制研究生。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单位或科研需要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内外其它高校或研究机构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或其它个人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中西医临床医学系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其成员由系主要领导、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系负责人担任。
三、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和临床实践。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参评学年课程考试科目不及格者;教学/临床实践考核不合格者;
5.其他不宜参评者。
四、考核体系
1.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等级、标准按《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北医发[2015]8号)文件执行。
2. 学术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均按百分制计分。第一学年按入学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与第一学期考试平均成绩加权计算得出一个分值,推免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生在此分值上另加10分,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复试成绩、第一学期考试平均成绩以研究生处招生及培养管理部门提供成绩为准。(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第一学期考试成绩均换算为百分制)
计算公式:总分= [(初试成绩/5)×0.7+复试成绩×0.3) ]×0.5+(第一学期平均成绩×0.5)
3.学术学位研究生第二学年按培养过程管理占量化考核总成绩的80%(包括:课程成绩、医/教实践、开题报告、科研工作等内容),日常管理占20%进行评审。(详见表1)
4.学术学位研究生第三学年按学术成果占量化考核总成绩的70%(包括:论著、综述、短篇、个案、摘要、科研立项、成果奖励等内容。详见表3、表4、表5),培养过程管理占20%(包括:医/教实践、中期考核、学术会议、科研工作等内容。详见表2),日常管理占10%(详见表2)进行评审。
五、评审流程
根据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相关文件及分配名额,严格按此细则开展评审工作;本细则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按此进行评定;研究生申请表及各项支撑材料上交至中西医临床医学系刘芳老师处(15228112680),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23日。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领导小组,按学校相关流程进行审批。
中西医临床医学系
2017年4月10日
具体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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