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学生优秀集体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为了激励我院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办法
1、此项工作统一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和管理,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除精神文明标兵外,其余各项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同一学生在同一次评选中只享受一项个人奖励,取最高奖项。
2、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学年综合考核情况下达各项先进指标数。
3、各班或寝室应召开民主生活会议,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开展各项先进的评选工作。同时,将各项先进的初评结果上报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4、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要成立有学生5—7人参与的评审小组,对各班、寝室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定;同时,将审定后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最后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
5、 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统一将各项先进名单张榜公布,充分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 无异议再上报学院审批,发文表彰。
二、项目设定、评选比例及条件
(一)优秀集体:
1、优秀班集体(比例不超过各系学生班级总数的20%)
条件:
(1)有良好的班风、学风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同学间团结友爱、相互帮助;
(2)班干部工作认真,分工明确,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
(3)班团活动丰富多彩,卓有成效且有特色;
(4)本学年和评选过程中班内无同学因违纪受到处分,全班平均成绩或学分绩点名列全年级前列。
2、五好寝室(比例不超过各系学生寝室总数的5%)
条件:
(1)思想政治好
寝室同学热爱党,关心国家大事,积极要求上进,主动参加各项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低年级(一、二年级)寝室其成员80%以上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踊跃参加党校学习,并自觉按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入党。高年级(三、四年级)寝室成员1/3以上光荣地加入了党组织并能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同时,全寝室同学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当年无一人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2)学习纪律好
寝室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上课无迟到、早退、缺席;学习成绩优良,所有成员当年均无补考或重修,并有80%以上获得奖学金;计算机主考以上年级其寝室成员本科全部应过国家或省二级,专科全部应过国家或省一级;外语主考以上年级其寝室成员本科80%以上应过国家四级,专科应过三级。
(3)劳动卫生好
寝室同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能按照学院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寝室相应室规并自觉遵守;每天安排有专人轮流打扫寝室卫生且内务常年保持良好,多次受到学院表扬或奖励。
(4)团结友爱好
寝室同学之间能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团结友爱,取长补短;与邻里及班上其他寝室同学之间关系和睦。
(5)身心素质好
寝室同学情趣爱好健康高雅,热心集体和公益事宜,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锻炼身体,按时作息。
(二)优秀个人:
1、精神文明标兵(不限指标)
条件:
(1)全面发展,在学生中有表率作用;
(2)思想素质好,学英雄见行动,为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为维护安定团结,勇于牺牲,积极奉献,事迹突出。2、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各系学生总数的3%)
条件:
(1)德、智、体全面发展,学年综合考评优良,本学年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年级该科成绩平均分,本学年获得甲等及以上奖学金;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支持年级和班团干部的工作;
(3)在学生中模范带头作用好,本学年和评选过程中无任何违纪行为。
3、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各系学生总数的3%)
条件:
(1)本学年担任班、团及以上学生干部职务;
(2)德、智、体全面发展,学年综合考评优良,本学年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年级该科成绩平均分,;本学年获得奖学金;
(3)能积极、主动、大胆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好评;本学年和评选过程中无任何违纪行为。
4、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比例不超过各系学生总数的10%)
条件:
(1)德、智、体综合考核成绩良好;本学年无重修记录;
(2)积极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优秀;
(3)本学年和评选过程中无任何违纪行为。
5、文体活动积极分子(比例不超过各系学生总数的10%)
条件:
(1)德、智、体综合考核成绩良好;本学年无重修记录;
(2) 能积极组织或参加文体活动,成绩突出;或者在校内外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中获得奖励,为集体争得了荣誉;
(3)本学年和评选过程中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表彰办法
1、除优秀实习学生、优秀实习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在每年毕业时评选表彰外,其余项目每年9—10月进行评选表彰,精神文明标兵可根据情况及时表彰;
2、对评选出的优秀个人和优秀集体,学院发文,大会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优秀班集体奖200元,五好寝室奖100元。
3、对优秀班集体、五好寝室、三好学生、精神文明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等的先进事迹在院刊进行广泛宣传;
四、其他
1、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