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磋商文件中“第九章 评审方法”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4、综合履约能力的设备设施”的评分标准更正为“1、投标人具有1台GPS接收机的得1分,每增加1台得1分,最多得3分,不提供的不得分。2、投标人具有1台全站仪的得1分,每增加1台得1分,最多得4分,不提供的不得分。3、投标人具有1台手持测距仪的得1分,每增加1台得1分,最多得3分,不提供的不得分。以上设备须提供属于本单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其余事项不变。
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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