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接受任何潜在供应商宴请、礼品、礼金及其他财物;
二、不准在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审查时把关不严,出现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不准提前向潜在供应商泄露有关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内容;
四、不准在招标过程中泄露有关评标专家信息和评标过程内容;
五、不准未经官方渠道正式发布提前泄露中标结果;
六、不准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出现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形;
七、不准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八、不准在处理质疑、投诉事件时推诿扯皮,不作为;
九、不准在非工作场所提及或谈论有关招投标涉密信息;
十、不准未经集体决策形成决定前随意向社会传播有关事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