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2-01-0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四川省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川委办〔2015〕42 号)、《川北医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党和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校属企业重大改革方案,学校基本建设、资产经营、产业发展、后勤保障方面的重要工作方案,学校土地、房屋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决定重要行政规章。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激励政策、绩效分配制度及发放方案等。

(五)组织拟订学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专业、学科、学位授权点的设置、调整、建设总体方案。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以及年度进人计划。

(七)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重大经济合同和贷款计划。研究决定单笔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100 万元以下预算调整,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单笔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100 万元以下的追加预算和经费支出。研究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收费标准及新增收费项目。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等方案。研究决定 100 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投资项目;购置单台件价值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100 万元以下仪器设备;一次性处置原值在 20 万元-100 万元的资产,单台件价值 10 万元(含 10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九)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术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学术事务专门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方案。

(十)组织拟订和实施校级重大表彰方案。

(十一)研究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活动与合作协议。

(十二)研究决定省部级(不含省部级)以下专家称号的推荐人选,表彰奖励校级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先进个人或集体。

(十三)研究决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籍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等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决定学校德育、招生、就业、资源使用、安全稳定、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保障、基本建设等工作的具体事项。

(十五)研究处理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审议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六)研究决定教职工调入、调出、聘任、辞聘、解聘、延退、考核奖惩、培训等事项,教职工(非领导干部)内部调动,外聘人员管理等事项。

(十七)听取和审议院(系)、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八)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 1 次,例行召开时间为每周一上午。如校长认为确有必要,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行政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组成。行政办公室主任、工会常务副主席、省纪委监委驻川北医学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为固定列席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需要确定。

第八条 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可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九条 会务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行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纪要整理和材料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议题准备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明确议题责任部门。提交的议题由行政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审定。

第十一条 在分管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事项,或应由各领导小组、行政专门委员会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为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十二条 议题材料应当格式统一,内容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议题责任部门应在每周四前将议题申报表和议题材料提交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内容。

第十三条 议题提交会议前,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提出建议和方案。凡应提交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审议的事项,应严格履行程序;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事项,应开展风险评估并形成报告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还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上会。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插入议题。遇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校长同意。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有议有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出席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发言须简洁明确。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时,一般缓议其主管工作相关议题。

第十七条 会议实行主持人末位发言制。主持人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研究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除固定列席人员外,列席人员实行候会制,在讨论与其有关的议题时进场汇报,讨论完毕后离会。

第十九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在研究与参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参会人员须回避。

第二十条 凡属涉密或内部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后,行政办公室及时拟出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审阅。经签发并正式印制后,送各校领导,并向相关部门下发议决事项通知。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与会人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严格执行。责任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至行政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的督查督办,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校长。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决议或决定中情况发生变化,不适宜或无法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召开校长办公会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川北医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川北医委发〔2016〕34 号)同时废止。

附件:川北医学院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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