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的使用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学校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以及加盖学校公章的正本、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指依法代表学校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的身份证明。本规定不包含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由学校办公室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年审、变更、换领、补办等事宜,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必须妥善保管,防止被盗、遗失、损毁或涂污,保证其完整和洁净。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应当如实做好使用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每年应对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归档,做到数据清楚,情况明确。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学校办理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社会保险;
(三) 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 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 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 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 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 办理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 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报或办理海关事宜;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主要用于学校财务部门开立账户等学校工作必须的事项。
第四章 使用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申请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程序为:
(一)使用单位(人)填写《川北医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或《川北医学院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使用申请表》,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学校办公室根据申请使用事由、使用期限以及职能部门审批情况予以办理,同时填写《川北医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使用登记表》。
(三) 遇有重大、特殊情况,或需要使用法人证书原件的,须填写《川北医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由学校办公室审核,报请校长审批同意后,学校办公室管理人员亲自携带证书外出并现场监证。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时,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在复印件或扫描件上写明使用事由、使用期限,方可加盖学校公章使用,没有标明使用事由及使用期限的复印件、扫描件, 没有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扫描件,不具有任何使用效力。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行政办公室实行编号管理,一事一号,用完销号,确保复印件的唯一使用性。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禁止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扫描件):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内容违法违规或有误;
(三) 仅涉及个人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
(四)申请者非本校教职员工或申请用证的理由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
(五)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情节较轻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使用人的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川北医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
2.川北医学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使用申请表
3.川北医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使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