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器材等物资都是国家财产,全院师生员工均应爱护;使用仪器设备均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因工作失职、违反规章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等损坏、遗失,当事人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向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做出详细书面说明,由实验教学中心上报学院相关部门。
第三条 未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允许,擅自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赔偿损坏价值的50%~100%,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损坏价值的30%~80%。
第四条 因公借用或者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仪器折旧价值的10%~80%。
第五条 仪器负责人管理不严,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10%~50%。
第六条 学生借用或操作时,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没经过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损坏价值的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