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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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日期:2016-04-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川财行[2015]255号)和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行[2014]4号),《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南财行[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学校实行审批单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需先填写《川北医学院出差审批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才能出差,(审批单中应详细填写出差人员、出差日期、出差地点及出差事由、乘坐交通工具等事项),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证之一。

(二)副处长及以上干部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科长及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从严控制出差天数和人数。各部门在出差人员和出差时间的安排上要合理计划和掌握,根据公务事项的实际需要安排,做到不安排无关的人出差,出差时不做与公务无关的事。有会议通知的须附会议通知,出差的天数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的天数一致,其他公务出差活动严格控制在主管领导批准的时间内。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 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表中各级别人员范围为:管理岗2级及以上和专业岗1级工作人员参照省部级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管理岗3-4级和专业岗2级工作人员参照厅局级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上述范围以外的参照处级及以下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若财政部或人社部门另有规定(解释),从其规定(解释)。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乘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赴省外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住宿费按南充市财政局制定的《南充市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见附件1)执行。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可在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查询),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其他城市的住宿标准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附件6)

省内市外出差住宿费按照《南充市市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见附件2)规定的标准执行。

市内出差住宿费按照《南充市市级机关市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见附件3)规定的标准执行。

上述各种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关于住宿费的人员职级与城市间交通费中关于职级的规定一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南充所辖县(市)

南充乡镇(三区)

甘孜、阿坝、凉山

其他市

标准

100

80

120

10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件4)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l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具体标准为:省内到成都每人每天80元,省内到其他地方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它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减半发放。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公杂费正常发放。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单中应明确派车情况,以便财务人员审核。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应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机票应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的规定购买公务机票。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公杂费减半发放,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前面的规定报销”。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若会议要求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七章 特殊情况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差旅费报销问题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计算。

(二)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差旅费报销问题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家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三)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公务外出补助问题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内(三区主城区)公务外出,确实发生误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报销每人每餐20元的伙食补助费。每天最多补助两餐,所需费用在差旅费中列支。不发放公杂费。

(四)工作人员挂职、支援工作差旅费报销问题

工作人员赴外挂职、支援工作的,在途期间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挂职、支援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保障。

(五)借用、抽调差旅费保障问题

因工作需要,借用、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原则上应当由借用(抽调)单位保障,学校不再负担差旅费。

(六)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的问题

出差人员应自觉交纳伙食费。除《南充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的情况外,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并代付伙食费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纳伙食费的,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不作为出差人员报销的依据。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控制负责;出差人员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领导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学校2014年3月28日印发的《川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以前印发的其他差旅费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