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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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党组对高校领导干部规定的“六不准”

作者:康宇 来源:康宇 阅读次数: 日期:2008-06-09

①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②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③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④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

⑤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⑥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摘自教育部长周济8月31日在全国直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视频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