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坚决制止违规驾驶公车的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公车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各配有公务用车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相关车辆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公车使用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带头执行有关公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公车必须实行定点停放、集中管理,在完成工作日出车任务后,以及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应当停放在学校校区的车库或车位内。节假日期间,因工作原因确需使用公车的,应事前书面报请部门第一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批准,突发和应急性工作需使用公车的,应电话报请上述两位领导同意后,方可按规定使用。
三、领导干部和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得驾驶公车。
四、不准违反规定使用警车号牌和安装车载警灯、警报器。
五、严禁酒后驾车。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部门领导干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驾驶员酒后违章驾驶,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六、严禁公车私用。领导干部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扫墓、旅游娱乐、探亲访友、私人聚会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公务用车停放在饭店、歌舞厅、洗浴中心等高消费休闲度假娱乐场所。
七、严禁将公车借给私人使用。不得将公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用于个人学习驾驶。
学校将把公车使用管理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明确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分别是本部门公车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好管理和监督职责,按规定管好用好公车。因管理或监督不力造成本部门公车违规使用的,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及车辆丢失等情况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川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处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