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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02-20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自学考试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自考助学的办学行为,促进我校自考助学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川教考院〔2015〕7号和《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自考助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自考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举办的业余自考助学班,各校外办学单位和我校联合办学所设立的校外助学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各自考助学单位需在每年5月底前和继续教育学院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职责,根据省考试院批准开办专业确定当年拟招生的专业及人数,继续教育学院经研究调整后执行。

第五条 各助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试院批准的招生专业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工作要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根据省考试院的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外发布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各助学单位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单独刊播招生广告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和省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刊播。

第六条  自考招生工作在继续教育的统一安排下按招生程序进行,面对社会生源的招生工作原则上在6月开始,9月入学;面对校内生源的招生工作原则上在9月开始,10月入学。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各助学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自考助学班的教学工作,并指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自考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新生开学前,各助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试院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并将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备案。

第九条 自考课程学习方式实行线上学习和线下指导相结合。线上学习由选课学生自主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包括视频学习、练习与讨论等;线下指导主要以互动讨论、辅导答疑或针对课程某个重要章节开展专题教学的方式进行。各助学单位要指定专任教师加强对学生在线学习情况的检查包括在线学习时长、在线提问、在线作业完成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自考助学班学生使用的教材,原则上按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书目选用,禁止使用盗版教材。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教材时,经助学单位教务科和主管领导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报省考试院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一条  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含实践考核内容的课程,各助学单位在保证教学时数的同时,要向学生提供必需的实践场所,保证实验、实习时间,以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自考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各助学单位要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上报答辩的具体安排,答辩后将·及时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

第四章 考籍考务管理

第十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自己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报名参加我校应用型自考本专科专业的学习。专科学习者应是中专在校学生和已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毕业证书的在职人员;专升本科学习者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相应专业的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和在校专科生(在领取自考本科毕业证时,必须出具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证书)。凡报考川北医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须到学校指定的教学点办理报名、缴费、注册手续。助学单位对报考新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采集考生相关基本信息和图像信息,建立考生考籍档案。

第十四条 新生注册工作于每年1月和7月进行。各助学单位在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的统一安排下通过自考管理系统录入考生基本信息建立电子考籍档案。注册后取得考籍的学生如果中途退学,助学单位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上报学生退学申请表,及时提供考籍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我校应用型自考考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试类型分为国考课程和省考课程。国考课程于每年4月和10月举行,由省考办统一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登分,各助学单位积极组织考生报考和分数复核。省考课程于每年1月和7月举行,由学校自考办统一组织,各助学点负责具体实施。学校自考办按照省考试院要求,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和登分,并将成绩按时上报省自考办,各助学单位在我校自考办的统一安排下进行省考课程的具体组考工作。

第十六条 符合统考课程转免考条件并办理了转免考手续者,可以免修、免考相应课程。课程免考的具体规定按照省考办《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执行。有转考或免考课程的考生,应在每年3月、9月由各助学单位向学校自考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自考办集中审查同意后,上报省自考办审批。

第十七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含有实践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对考生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在我校自考办的统一安排下由各助学单位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检查、评估、并将考核成绩汇总。

第十八条 应用型自考专科、专升本科助学年限为两年。对助学年限已经结束但还未能按期毕业的学生,离校后的考籍仍由原助学单位管理,对于未通过省考课程的离校学生,助学单位要继续完成后续报考、考试、考籍管理等工作,对于未通过统考课程的离校学生,由助学单位和自考办共同负责管理,助学单位要通知学生参加剩余课程的考试及毕业证办理等工作。自考助学学习结束后,学生未毕业还希望继续学习某门课程,可在原助学单位免费参加下一个年级相同课程的学习。

第十九条 各助学单位应为每位学生建立考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统考课程和省考课程成绩表,实践课程考核成绩,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专升本科学生专科毕业证复印件,学习及考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材料。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

第五章 学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工作由助学单位具体负责。各助学单位须将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工作纳入本单位学生管理体系,认真研究,统筹协调。继续教育学院对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对各助学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要做好自考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二条  各助学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工作,每个自考助学班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有条件或办学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要配备专职辅导员或其他管理人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由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热心学生工作、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助学单位要建立相关的自考助学班学生奖励办法和制度。对学生的奖励,各办学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评选办法。奖励本着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被奖励学生的奖励材料要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省考试院统一下发的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思想政治鉴定合格者,学校发给由省招考委验印、学校副署、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申请毕业,经审定无误后,对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或12月30日。毕业证书办理工作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当次发布的相关《考生通告》和《工作通知》为准。

第二十六条 当次毕业证书办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应打印毕业生名册,作为纸质考籍档案进行保管备查。考生本人应对毕业申请信息负责,毕业信息一经学信网注册,将不得更改。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含毕业生学籍表)。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生登记表(含毕业生学籍表)遗失或损毁的可办理毕业生成绩证明。

第七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八条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四川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和省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负责。

第八章 校外助学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学考试校外助学点设置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符合省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发挥我校作为主考学校的功能和优势,有利于充分利用校外各类教育资源,坚持教育质量第一,坚持互利共赢,促进自学考试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办学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活动,开展联合办学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以明确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需要设立校外助学点的单位,需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将考察其办学条件和资质,经继续教育学院办公会审核同意,报学校分管理领导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法人签署联合办学协议。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必须加强对校外助学点的管理,特别要重视对校外助学点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教学各环节的有效实施,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助学单位举办的自考助学班均须严格按省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及省考试院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标准收费,校内自考学生到学校计财处缴费,校外自考学生由助学单位代收费后,按联合办学协议将学费交学校计财处。各助学单位不得另行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自考助学学费按学年收取,凡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交纳全年学费。

三十三条 已交纳学费的学生凭交费发票或相应的证明进行注册并办理报名考试等手续。

三十四  学费一经财务收讫,原则上不予退费。对于特殊原因而中途退学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助学单位同意,报请学校计财务处视情况退还部分学费。

三十五  自考助学班的学费分配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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