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临床实验教学中心毒麻药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8             点击:

临床实验教学中心毒麻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剧毒麻醉药品(以下简称毒麻药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川北医学院剧毒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临床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中心的所有毒麻药品,由外科学实验室和麻醉学实验室相关人员共同保管(以下简称保管员),相关实验任课老师使用,仅用于必需的实验教学,不得另作它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中心实验教学工作中毒麻药品的申购、领取、储存、保管、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等过程。

第二章 申购及领取

第四条 本中心所有的毒麻药品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统一采购,保管员和任课老师不得自行采购。国资处负责对本中心的毒麻药品进行管理、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本中心根据每学年实验教学所需的毒麻药品种类和数量,汇总后由保管员提出申购计划,经本中心负责人严格审定数量后,将毒麻药品的采购需求提交国资处,由国资处进行统一采购。

第六条 国资处完成采购后,根据本学期实验教学所需毒麻药品的种类和数量,由保管员前往国资处领取,领取后立即将毒麻药品放在本中心的毒麻药品专用保管柜中。

第三章 储存及保管

第七条 毒麻药品储存及保管应专人负责、专库(柜)双锁保存、责任明确。做到按需领取,及时用完,如发生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如实上报。对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或被盗、骗取或冒领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我中心的毒麻药品保管,按照国家《剧毒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毒麻药品的“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发放、使用、回收、销毁

第九条 任课老师根据实验教学内容“按需领取”,不得多领,由保管员前往毒麻药品专用保管柜,共同开锁后发放。发放毒麻药品时,领发双方要认真填写药品全称、规格和数量,严格领用签字登记手续。

第十条 实验教学中使用“毒麻药品”时,原则上应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如有剩余则须当天将剩余“毒麻药品”送回专用储存室,保管员应及时将剩余的毒麻药品放回保管柜中。

第十一条 学生使用毒麻药品时,必须在任课老师指导下进行,若有剩余要及时归还任课老师。

第十二条 过期的毒麻药品及使用完的空瓶,由国资处统一回收处理,本中心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保管员和任课老师要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管理的有关法纪,不得非法储存、使用、倒卖或转让毒麻药品。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本中心负责人负责对本中心的毒麻药品进行统一管理,不定期检查毒麻药品申购、入库、保管、发放、使用、回收、销毁、定期清点等全过程台账,确保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切实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五条 国资处负责对本中心的毒麻药品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毒麻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剧毒麻醉药品申购、保管和使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剧毒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置或改变购置计划;

(二)不按剧毒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造成剧毒麻醉药品丢失的;

(三)擅自向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供应剧毒麻醉药品或超限量供应的;

(四)擅自配制和出售剧毒麻醉药品药品制剂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提供剧毒麻醉药品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擅自非法吸食麻醉药品或为他人非法提供吸食麻醉药品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倒卖剧毒麻醉药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床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友情链接: 学校官网

川北医学院 版权所有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9028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