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川北医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界定和管理范围:
1、实验材料: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化学试剂、药品等。
2、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低值仪器、仪表、教具、工具和量具等。
3、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三条 根据物资管理规定,做到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需要建立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常备库房。常备库房物资应有严格的出入库和定期检查、盘存管理制度。要做到科学安全、分类定位存放、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保管收发和核查,即要防止积压,又要提高物资的流通效益。
第五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控制,限量发放。应指定专人对存贮、领发、使用、废剩、耗损等做详细记录,按国家及学校有关安全条理加强管理。
第六条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领用和补充由直接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计划,经(院、系、部)主管领导审签后交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统一采购。急需的零的专用物品,经学校物资设备部门同意,可以由使用部门自行购买。
第七条 学校物资设备管理部门统购或使用部门自购的物品,都必须验收入库,办理入库点验、审签手续。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验收合格入帐后,凭购货发票和入库单据报帐和领用。
第八条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领用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学年各部门应对所属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领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清理、检查结果报学校物资设备主管部门。学校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物品的领用和管理情况。
第九条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为学校财产,任何个人不得公物私化,据为己有,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报废、报损削价处理须报学校物资设备部门批准,并组织进行质量鉴定,处置收益上缴学校计财处,用做实验费用。
第十一条 库房对部门领用物资不得加收管理费。库存物品可以对校外服务,适当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个人借用、保管的低值品,如损坏或丢失的均应赔偿。具体办法按《川北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核对帐物,做倒帐物相符。管理人员每年按月与财物部门对帐,做倒帐帐相符。库房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盈、盘亏应急时上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转报学校财物部门调整账目,做倒帐帐相。符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