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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北医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7-12-06 阅读次数:

    川北医学院文件

    川北医发〔201798


    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川北医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川北医学院

    2017年124



     

    川北医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加大审计整改的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2]25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的通知》(教财〔20173号)和《川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是指审计整改单位(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对其自身存在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改进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审计整改是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审计发挥免疫系统作用的重要途径。各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全面纠正和整改审计揭示的各种问题,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单位是负责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从源头上和长效机制上采取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把审计整改作为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工作的契机和抓手,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全面落实整改任务,切实堵塞管理漏洞。

             审计整改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对审计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及时督促审计整改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时效性。对一些可以边审边改、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提高整改的时效性;对需要在审计后确认的问题,原则上审计整改单位应从收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七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计划完成时间、后续整改方案和阶段性目标;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强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督办制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同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二)审计整改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三)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四)审计处对积极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下发“督办通知书”, 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直至销号;

    (五)审计处必要时可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九条  实行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制度。审计处将审计整改的落实、跟踪检查和督促整改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及时向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联动督查机制。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审计处的整改检查报告,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组成联合督查组,实施整改督查。

    督查组由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实施审计的相关审计人员组成。整改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形成督查报告,向审计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推行审计结果、审计整改公告制度。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印发审计情况通报、审计工作简报和召开审计通报会等方式,在校内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告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屡审屡犯、改后又犯的审计整改单位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作用,切实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第十三条  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学校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和审计整改单位目标管理任务及考核、个人年度考核与工资绩效挂钩,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直接影响综合考评结果等级,情况严重的单位综合考评此项得分为零;同时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向审计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四条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改期限内未能按时整改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厘清责任,认真问责。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整改情况提出问责意见,情节严重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其中涉嫌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一)明确整改责任追究内容

    整改责任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进行责任追究:

    1.整改期满,经审计部门督促后仍未按照要求,报送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告的;

    2.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或采取欺骗手段报告已整改实际未整改的;

    3.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的;

    4.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5.审计部门未按规定进行跟踪督促检查的,或相关部门对审计移送的问题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由组织部与纪委、监察处,约谈整改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2.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察、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整改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从严问责,直至纪律处分;

    3.审计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问责情况纳入有关单位和部门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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