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文件
川北医发〔2017〕99号
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川北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川北医学院
2017年12月4日
川北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 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 2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7]92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的内控管理、项目管理、收支管理、预决算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三)学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项目。其具体审签范围,按照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科研项目。
(三)科研经费结题审计。此类审计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可以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二)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各项目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提出委托审计申请交审计处,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项目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三)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及时、足额到帐;
(四)经费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五)劳务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间接费用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二)项目管理: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结题、验收等业务环节是否规范;
(三)预算管理: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科学、真实、合理;预算调整程序是否规范;预算执行是否有效。
(四)收支管理:
1.项目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及时、足额到帐;
3.经费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项目经费和自行分解、擅自转拨、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4.外拨经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部门审核,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5.劳务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间接费用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决算及结余管理:
1.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项目结题后,是否及时办理财务结算;结余经费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是否存在结题不结账问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资产管理:
1.是否严格执行学校招投标管理制度,购买物资、设备、工程或服务等;
2.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是否存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的行为。
(七)绩效管理:
1.是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2.科研项目是否收到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
3.重大科研设备效用发挥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审计部门根据委托单位或相关部门的要求,适当增加提请关注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财务会计资料;
3.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4.经计财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课题立项资料: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课题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2.预算资料:预算书(含子课题);预算批复文件;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3.预算执行资料: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配套经费到位资料;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
4.经费监管资料:年度财务报告、专项(中期)审计报告、完成情况报告、绩效评价报告、验收资料等;
5.成果资料: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的证明材料;
6.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相关部门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科研经费结题审计主要内容及所需资料,按上级经费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和社会中介机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单位公章。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计财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如发现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以纠正。
4.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决算审签资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签意见,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全部资料退回送审人,审签工作结束。
5.大批量审签的科研项目采取预约方式,由被审项目负责人在计财处审核签章之后向学校审计部门提出预约申请。
6.对于不具备审签条件、财务管理混乱或审签中发现弄虚作假、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截留、挪用科研经费项目的,审计处不予审签。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科研项目,审计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1.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科研管理部门协商研究提出本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提交审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项目组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发送审计通知书。
3.项目组及所在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4.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处工作。
5.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技、计财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6.审计处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计财等相关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7.被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审计报告要求进行整改落实。自收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8.科研经费审计采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处提出招标申请,交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通过规范程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规定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和解决受托审计小组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复核审计报告,征求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计财等相关部门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分别送达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计财等相关部门。
(三)科研经费结题审计程序:
各项目组根据科研项目审计委托方文件规定范围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项目组、科技处和计财处负责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复核后再次征求科技处、计财处及项目负责人意见,经确认无异议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式五份报相关部门存档(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科技、计财、审计各一份)。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审计整改督办问责、考核问责、审计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及结果公告参照《川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要求
(一)审计处或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或其他后果的,由被审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被审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做出书面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工作。
(三)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相互利用,实现审计结果的资源共享。
(四)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