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和《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审办发〔2021〕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基本成员部门为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副处长担任。
第二章 联席会议职责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二)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三)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五)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三)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纪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二)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
(三)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交的问题和线索。
第七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二)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巡察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二)依法依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向联席会议汇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联席会议汇报检查结果。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二)根据财会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
(三)针对审计提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存在的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加强监督指导;
(四)针对审计提出的学校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推进整改落实,规范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
(三)针对审计提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存在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加强监督指导;
(四)针对审计提出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推进整改落实,规范管理。
第三章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或重大事宜,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的形式讨论事项、汇报工作或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若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审计,在讨论与其相关的审计事项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应当由召集人负责向学校汇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川北医学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川北医发〔2019〕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