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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北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审核:冯玉春 来源:审计处 日期:2025-05-1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3204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学校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学校资金、资产、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所管理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学校任命、聘任的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领导兼任部门正职领导职务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任免的直属单位、全资公司、控股及参股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学校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  学校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评价制度。根据审计对象的工作岗位性质和所管理部门的经济活动复杂程度等因素,分类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

    (一)党政管理类(A类):是指在学校党政、二级党组织、教辅部门从事党务或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教学科研类(B类):是指在学校教学院(系)、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其他(C类):是指在直属单位、全资公司、控股及参股企业等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校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日常工作,审计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  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征求纪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学校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学校批准调整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若遇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学校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审计对象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其所在部门的工作职责情况,分类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第十六条  党政管理类(A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和重要项目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管理制度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内部控制建设、执行及经济风险防范情况;

    (七)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类(B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和重要项目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管理制度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教学管理、科研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内部控制建设、执行及经济风险防范情况;

    (七)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其他类(C类、含直属单位、全资公司、控股及参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和重要项目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单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五)单位、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七)对所属单位(含全资公司、控股及参股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九)内部控制建设、执行及经济风险防范情况;

    (十)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组建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处应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以下统称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处应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管理完成情况报告、经济合同或协议、考核检查结果、资产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建设情况、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部门财经管理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专项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及人员予以协助。有关部门、人员应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拟订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练、通俗易懂。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向学校主要领导、学校党委报告。

    应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汇报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对同一部门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分别认定责任。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由党委组织部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若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的部门,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川北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川北医发〔2020〕8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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