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审计处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日期:2020-07-13 阅读次数:

    川北医学院文件 

    川北医发〔2020〕90号

     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川北医学院

                                     2020年7月9日


      

    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管理的审计监督,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8〕72号)和《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利用各类资金投资新建、改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维修工程,具体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绿化、校园管网、信息化建设、消防、安防技防等专业工程及相应的后续维护保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预算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的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对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效益性及工程管理活动的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工程预结算审计的目标及原则

    (一)工程预结算审计紧扣工程预算、结算业务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既注重对工程造价的检查,也关注对工程管理情况和管理责任履行的评价,从而促进健全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有效控制造价,提高资源绩效。

    (二)工程预结算审计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兼顾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实行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预结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实施、委托或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实施。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或在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

    中介机构确定、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等按照《川北医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预算审计

    第六条  工程预算审计范围

    (一)建设工程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在立项审批或申报采购后、发布招标公告20日前,提交审计处进行工程预算审计;

    (二)建设工程预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审计处不定期实施抽查审计。

    第七条  工程预算审计实施程序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预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工程预算编制结果,并填报《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预算送审申请表》(详见附件1),向审计处一次性报送工程预算审计的相关资料;

    (二)审计处审核工程预算送审资料,若资料缺失不足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在资料完整的前提下开展预算审计工作;

    (三)审计处实施工程预算审计,结合图纸,组织安排现场勘测,了解拟施工地点情况;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或高算、重算等情况,需书面函告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所属部门、设计等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

    (四)审计处完成预算初审工作,拟订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出具《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预算审计结果征求意见书》(详见附件2),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五)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见),逾期未提交的则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处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后,应当采用协商、咨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修改审计结果;

    (七)审计处出具《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预算审计审定表》(详见附件3),提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签章确认;

    (八)审计处出具正式预算审计结果,包括预算控制价和审计建议书;

    (九)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预算审计结果,在预算控制价范围内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连同设计方案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审批;

    (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审批后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方案提交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招标采购,同时送审计处备案。

    (十一)审计处整理、立卷、归档、移交预算审计资料。

    第八条  工程预算审计送审资料要求

    (一)工程预算审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立项批准文件或采购申报表;

    2.工程预算书;

    3.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图,如无设计图,需提供具体施工方案。

    (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承诺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立项或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所属部门的需求进行方案设计;

    3.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是否考虑安全、合理、经济等相关因素;

    4.设计范围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条  工程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或申报程序是否合规,资料是否齐全;

    (二)预算是否与设计施工图相符,是否控制在立项或申报预算金额允许的范围内;

       (三)维修工程中特别是零星维修的申报、审批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维修工程的内容是否进行预审;计价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3.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完整;

        4.措施费用、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5.设备、材料单价的确定是否恰当;

    6.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依据和确定规则是否明确、合理。

    第三章  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条  工程结算审计实施方式

    (一)事中审计:在工程合同履约验收完成后、工程价款结算前实施审计,适合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

    1.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及有关资料组织审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并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要求及时办理送审手续;

    2.审计处实施审计,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二)事后审计:在工程合同履约验收完成且工程价款结算后实施审计,适合合同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

    1.对合同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采取登记备案制;

    2.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工程合同履约验收及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提交审计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审计处出具《建设工程结算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9);

    3.审计处对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抽取一定比例项目,不定期实施事后抽查审计。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审计实施程序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1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果;

    (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填报《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送审申请表》(详见附件4),连同施工单位填报的《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5、6)及相关结算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审核竣工结算送审资料,若资料缺失不足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在资料完整的前提下开展结算审计工作;

    (四)审计处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组织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取证和对账工作,参加人员须对审核事项进行签字确认;    

    (五)审计处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拟订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出具《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征求意见书》(详见附件7),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征求意见;

    (六)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见),逾期未提交的则视为无异议;

    (七)审计处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后,应当采用协商、咨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修改审计结果;

    (八)审计处出具《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审定表》(详见附件8),提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上报学校审批;

    (九)审计处出具正式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包括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审计建议书;

    (十)年度工程审计任务完成后,审计处综合汇总各单项建设工程(含抽审项目)的审计情况,出具《年度建设工程审计结果报告》,报请学校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

    (十一)审计处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领导,并送达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十二)审计处整理、立卷、归档、移交竣工结算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审计送审资料要求

    (一)工程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相关资料;

             3.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软件版)等相关资料;

             5.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记录;

    6.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验收、影像资料)、施工签证等相关资料;

    7.主要材料质检单、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9.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竣工图(含电子版);无竣工图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工程内容及数量进行书面签字确认;

             10.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结果;

    11.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书(含软件版);

    12.与该工程审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对上述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是否按时完工,申报验收审签手续是否齐全;

    2.竣工图是否与实际相符;无竣工图的,是否有现场收方记录,相关的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3.材料、设备的进场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4.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做好交验手续;工程变更、现场收方、施工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5.对原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是否按规定和程序报批。

    (三)工程结算审计资料送审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对资料发表明确、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确保送审资料内容详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竣工图,全面反映工程施工内容的其他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结合现场踏勘结果,判断拟结算工程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检查工程量是否真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正确,各项取费是否合理;

    (三)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工程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材料、设备价格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有效,价格是否合理;

    (五)检查人工费、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六)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前置审核工作,严禁出现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的工程结算现象,否则不良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按下列规定向学校支付工程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5%(不含)时,其超过部分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须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前向学校计划财务处交纳该项审计费用;

    (二)单位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在5%(含)以下时,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将本条款作为专用条款列入施工合同,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工程预算、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新建基本建设工程送审资料、审计相关资料(含审计结果)全部移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其余维修工程的审计相关资料由审计处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考核

    (一)对承接审计处工程结算审计业务中介机构的考核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等审计结果进行复审;以及建设工程接受国家审计或有关部门专项检查,对工程竣工结算等审计结果进行复查。复审(查)误差率超过合同约定范围或国家质量标准的,由中介机构承担复审(查)费用及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审计费用。

    (二)对承接审计处工程预算审计业务中介机构的考核

    承接预算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若因项目特征描述偏差,重大错项、漏项等原因,造成工程造价误差率超过±10%的(以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分析为依据),则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扣减全部审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对承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预算编制业务中介机构的考核

    1.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误差率(审增不抵消审减)的多少,按照合同约定扣减中介机构的预算编制服务费:

    (1)若预算送审金额与预算审计金额,±10%< 误差率≤±15%,将扣减中介机构20%的预算编制服务费;

    (2)若预算送审金额与预算审计金额,±15%< 误差率≤±20%,将扣减中介机构50%的预算编制服务费;

    (3)若预算送审金额与预算审计金额,误差率>±20%,将不予支付中介机构的预算编制服务费。

    备注:误差率= [审减(增)总额/预算送审金额]×100%,审增为负偏差,审减为正偏差。

    2.承接预算编制业务的中介机构一年中有2个以上建设工程的预算送审金额与预算审计金额的误差率大于±20%,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作出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咨询服务的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运用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及审计建议,应根据《川北医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认真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制订审计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任务;自收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送审计整改实施方案;90日内书面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在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若发现有招标投标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移送学校纪委办公室核查处理;

    (二)若发现有故意人为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或者抽审合同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其误差率超过3%(不含)且已经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须负责追回多付工程款项,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委办公室核查处理;

    (三)对审计审定额与合同价差额较大(超出合同价10%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区别情况责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学校纪委办公室核查处理;

    (四)对审减额(送审额-审计审定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及时移送学校纪委办公室核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的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审计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预算送审申请表

              2.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预算审计结果征求意见书

      3.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预算审计审定表

      4.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送审申请表

      5.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承诺书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征求意见书

      8.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审定表

      9. 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结算登记备案表

                                         


    川北医学院 版权所有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9028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