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文件
川北医发〔2020〕91号
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川北医学院
2020年7月9日
川北医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完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落实管理责任,合理控制建设投资,提高资源投资绩效,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和《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8〕7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利用各类资金投资新建、改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维修工程,具体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绿化、校园管网、信息化建设、消防、安防技防等专业工程及相应的后续维护保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以下简称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工程审计的范围、重点与目标
(一)工程审计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的业务、管理活动;
(二)工程审计的重点:聚焦建设工程投资立项、工程造价、招标与合同、工程付款等关键环节,突出内部控制审计、招标与合同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工程付款审计等重点工作;
(三)工程审计的目标:学校根据实际工作和审计资源状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工程审计全覆盖,促进健全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有效控制造价,提高资源绩效,实现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管理审计转变。
第五条 工程审计应遵循的原则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内部控制审计、建设管理履职情况审计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规范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 工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实施、委托或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实施。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或在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
中介机构确定、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等按照《川北医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校内建设工程申报立项、归口管理与前置审核工作。未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申报立项、归口管理和前置审核的建设工程,一律不予办理工程审计事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审计内容涵盖建设工程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在对投资立项、工程造价、招标与合同、工程付款、竣工决算等主要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同时,应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投资绩效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各个环节。
第九条 投资立项审计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研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工程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条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内容
(一)投资估算审计
1.投资估算工程内容和费用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2.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其他建设费用和各类预备费估算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二)设计概算审计
1.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建设工程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
3.建设工程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工程预算审计
工程预算审计是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编制的预算进行审计,重点审查设计范围、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子目单价构成、费用计取等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四)洽商变更估价审计
洽商变更估价审计是对洽商变更估价程序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五)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1.工程量的真实性;主材质量的符合性;价格的合理性;
2.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索赔和计量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
3.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一条 招标与合同审计主要内容
(一)招标(含招标与采购、下同)审计
1.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造价咨询等招标方式的合法性、合规性;
2.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文件、公告发布的合法性、合规性;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相关单位及人员,超越、借用资质与资格承接业务等情况;
4.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程序、评标工作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5.纳入设备类、服务类招标的建设工程类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审计
1.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的一致性;
2.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签证和纪要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
4.建设工程实施进度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付款审计主要内容
(一)工程资金支付(含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或进度款支付与合同约定、施工进度的一致性;
(二)付款审批手续的合规性、完整性;
(三)工程资金管理、核算、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三条 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
(二)竣工移交手续的合规性、完整性;
(三)未完工程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结余资金处理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以及内控制度设计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二)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权限情况的合规性、合理性;
(三)建设工程投资立项、可性行研究、规划设计等重要事项履行决策程序、审批手续的合规性、合理性;
(四)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结算报告等审核机制的合规性、合理性;
(五)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的合规性、合理性;
(六)年度预算执行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的合规性、合理性;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情况。
特别关注因地勘报告不准确或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高,设计粗糙或错误,监理单位过失、不按实际签证或把关不严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情况,是否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条款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投资绩效审计主要内容
(一)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
(二)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处工作职责及权限
(一)审计处工作职责
1.负责工程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对委托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和质量监控;
2.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大小,选择审计方式,确定工程审计范围和重点环节,制定工程审计项目计划;
3.协助配合中介机构确定过程中采购文件拟订、合同审核签订工作;
4.组建审计组,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工程审计;
5.针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参与或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重大问题按学校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6.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含审计、咨询意见和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下同),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7.监督受托的中介机构履行工作职责,考核评价中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
8.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二)审计处工作权限
1.要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规范完善前置审核工作,有权取得经有关业务部门前置审核后所需的全部资料;
2.要求有关业务部门提供审计事项的情况说明并配合开展相关的访谈、询问等工作;
3.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审计工作;
(二)认真履行国家和学校建设工程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各阶段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
(三)协调、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认真执行规定的审计程序,协助配合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四)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申报立项、归口管理和前置审核职责。
第十八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审计工作;
(二)认真履行国家和学校招标与合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职责,健全招标与合同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招标规定,组织审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造价咨询服务等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并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
(四)负责对招标与合同环节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并及时报送,保证送审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审计工作;
(二)认真履行国家和学校工程资金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职责,健全工程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加强建设工程的预算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学校规定程序做好建设资金的管理及核算拨付工作;
(四)负责对工程付款环节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并及时报送,保证送审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中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管理,督促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审计的基本方式
(一)审计处根据工程特点、投资规模,结合成本效益原则,分阶段有重点的开展工程审计:
1.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预算、结算,审计处进行抽查审计;
2.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实施工程预算、结算审计;
3.单项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对工程预结算、招标与合同环节实施工程审计;
4.单项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对投资立项、工程造价、招标与合同、工程付款环节实施工程审计;
5.单项预算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从投资立项阶段到竣工决算阶段实施全过程工程审计。
工程预算、结算审计按照《川北医学院预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审计实施的基本程序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年初根据预算安排建设项目,向审计处提交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等相关信息;若有变更或调整,应及时向审计处报送调整计划备案;
(二)审计处制定年度工程审计项目计划,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后组织实施;
(三)审计处组建审计组,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报送审计处;
(四)审计处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发送审计通知书;
(五)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要求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及时报送审计处;
(六)审计组在确认送审资料完整后,及时组织实施审计,拟订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
(七)审计处将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八)审计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会商并作必要修改,出具审计结果(正式稿);
(九)审计处将审计结果(正式稿)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签章确认,报请学校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结果;
(十)审计处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领导,并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
(十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审计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
(十二)审计处整理、立卷、归档、移交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审计档案管理
新建基本建设工程送审资料、审计相关资料(含审计结果)全部移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其余维修工程的审计相关资料由审计处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审计工作要求
(一)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审计处不得介入建设工程的决策和管理活动,不得参加项目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发表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如果涉及建设工程造价及管理方面重大事项的会议,确需参加的,审计处可以提供专业意见或建议;
(二)审计处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开展的项目立项、招标文件拟订、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价款结算等业务事项,可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五章 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
(一)学校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工程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以适当方式通报或公告工程审计结果,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学校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处与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协作机制,把工程审计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三)审计处对工程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制定或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根据《川北医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认真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制订审计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任务;自收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送审计整改实施方案;90日内书面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工程审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纪委办公室核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工程审计中未充分、正确履职或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出具虚假造价审核意见、审计意见的行为;
(三)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行为;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因泄露审计中获悉的有关业务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审计中若发现学校各相关部门存在下列情形的,审计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纪委办公室核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建设工程各阶段、环节业务管理活动中,未充分或正确履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已经实现支付的建设工程,经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存在超出允许的误差、且已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监管失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支付建设工程结算款项的行为;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审计中若发现项目管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审计处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等法规制度以及相关合同约定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行为;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属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审计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