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审计处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川北医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办法

    日期:2020-07-13 阅读次数:

    川北医学院文件


    川北医发〔2020〕92号

      

    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川北医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川北医学院

                                     2020年7月9日




     

    川北医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指引>的通知》(川财会[2019]37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意见》(川财会[2019]4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办学目标,通过健全内控制度体系,优化完善业务流程,规范权力有序运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实施流程信息化管控等措施和程序,对经济、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学校经济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进一步建立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的联动协同工作机制,构建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和内部治理能力,推动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学校及部门(含内设部门与所属单位,下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有效性,包括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且设计恰当,同时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正确执行。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覆盖学校及部门各种业务活动和事项,贯穿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规范学校内部各层级机构的全体人员。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风险为导向,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关注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活动及事项、关键岗位和人员、关键控制环节等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地揭示业务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确保评价结果有充足且适当的证据支持。

    (四)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外部管理环境和内部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价。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内部控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组(以下简称“监督评价组”)。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内部控制整体评价报告,审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及整改意见,协调整改过程中的困难和重大问题。

    第七条  工作小组负责协助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结合日常掌握的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提出应重点关注的业务或事项;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内控缺陷及整改意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完善。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提出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完善情况进行督办。

    第八条  监督评价组负责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工作由纪委办公室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可结合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确定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日常监督可结合其他监督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可以选择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进行。对监督检查与评价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根据学校内控建设情况安排制定评价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以12月31日作为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自查自评,提交自评报告;通过审核、汇总、分析各部门自评资料,拟订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初步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拟订整改意见,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督促各部门对评价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完善。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含主管业务领域、如预算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专项建设管理等)内控体系有效运行和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运行、管控、自查、自测及自评工作。定期梳理分析相关内控体系执行情况,认真查找制度缺失或流程缺陷,积极配合日常和专项监督评价工作。对日常管控、自我评价与监督评价发现的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及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落实,促进内控体系不断优化完善。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应逐级落实内部控制监管与评价责任,建立日常管控和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内控自查、自测和检查评价,认真查找制度缺失或流程缺陷,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报本级管理层审定后,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上报学校,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整改,并对整改完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员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为保证监督与评价的独立性,校内负责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督、评价的部门应当分离;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服务。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十  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学校层面、业务层面和部门层面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评价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业务活动、经济业务活动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重要性。是否对重要经济业务活动及重大风险、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等高风险领域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适应性。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外部管理环境和内部管理要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修订完善相关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  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评价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持续一致的运行;

    (二)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等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执行内部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是否有效防范了重大差错和重大风险的发生。

    第十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包括学校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容。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控制环境为基础,重点关注:内控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发展规划是否可行;机构设置是否重叠;权责分配是否明晰;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完善;人力资源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十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学校经济、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的评价,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等重点业务控制活动的评价。其他还包括对科研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所属企业管理、教育基金会管理、其他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  部门层面内部控制评价是对部门经济业务活动决策、管理、执行、监督全过程进行的评价,包括部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十  内部控制评价既可以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价,也可以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或者对某个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专项评价。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整体内部控制全面评价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评价根据风险评估等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分为评价准备阶段、评价实施阶段、汇总评价结果阶段、编制评价报告阶段。

    第二十  评价准备阶段

    (一)制定内部控制评价计划

    审计处根据学校内控建设情况,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计划,纳入审计工作计划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自查、自评

    根据内控评价工作计划,被评价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本部门、单位及主管业务领域内部控制的自查自评工作。被评价部门应根据内部控制自评情况,真实、完整地撰写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不得瞒报和虚报。 

    (三)实施评价调查。审计处审核、汇总、分析各部门自评资料;同时实施评价调查,充分了解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业务情况、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领导班子成员构成及分工等内控基本情况。

    (四)编制评价工作方案

    审计处根据各部门自评资料和调查情况,编制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价范围、评价内容、检查重点、抽样数量、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五)组建评价工作组

    审计处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组建评价工作组,并结合评价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下达评价通知书。

    评价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必要时可邀请各部门专业人士。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员。

    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或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

    第二十  评价实施阶段

    (一)开展现场检查测试。评价工作组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穿行测试、抽样和比较分析等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测试,按要求如实填写工作底稿,记录相关测试结果,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二)初步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须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完好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因执行者没有获得必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而无法有效实施控制。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涉及学校整体管理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事业发展。

    重要缺陷,是指涉及职能部处、院系、所属单位等层面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某项经济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转。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  汇总评价结果阶段

    (一)编制评价工作底稿。实施阶段结束后,评价工作人员就发现的相关问题编写评价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要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实际运行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进行交叉复核签字,并由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二)编制缺陷认定汇总表。评价工作组汇总评价人员的工作底稿,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初步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编制缺陷认定汇总表;提交被评价单位相关责任人、评价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报学校审计处审核。

    (三)审核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审计处根据评价工作底稿、缺陷认定汇总表以及与被评价单位的沟通交流意见,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核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  编制评价报告阶段

    (一)编制内控评价报告(初稿)。评价工作组根据汇总评价结果和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等编写评价报告(初稿),提交审计处审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评价单位对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或对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意见、建议等。

    (二)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审计处审核评价报告(初稿),拟订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评价单位征求意见。被评价单位应当自收到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审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处根据被评价单位反馈意见,核实情况后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报请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学校整体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  审计处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监督评价组、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

    第二十  审计处应对内部控制评价各阶段涉及的有关记录、表格、工作底稿、文件资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整改方案及整改报告等档案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  学校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通报、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以适当方式通报或公告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加强对评价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学校各部门对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问题、内控缺陷以及提出的整改建议、措施等,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整改目标、内容、步骤、措施、方法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原则上应于收到正式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送整改实施方案;90日内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若确因内控体制、机制等特殊情况导致逾期未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在整改结果报告中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延期整改完毕的时间点、下一步整改推进措施等内容,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审计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将纳入下次内控监督检查、评价范围。

      学校应当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推进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一)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二)将评价结果和目标考核、干部人事考核、评优评先等结合起来,推动内部控制建设进程;

    (三)将评价结果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及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对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体系执行不力、瞒报漏报谎报自评结果、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干部职工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学校所属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川北医学院 版权所有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9028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