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各部门、各党支部:
《医学影像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川北医学院医学影像学院委员会
2023年5月17日
医学影像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高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党风、政风、教风、学风建设,保障学院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党委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基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学校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责任体系。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承担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一岗双责的落实落细,真正做到“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人”。学院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好自己、配偶和子女,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做廉洁从政、勤政务实的表率。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要内容:
(一)认真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院工作要点,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明确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修订并严格执行《川北医学院医学影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川北医学院医学影像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权利公开透明运行。
(三)坚持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时间节点的正风肃纪文件要求,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四)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求,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坚决防止招生录取、基建修缮、资产管理、评优评奖、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教师聘岗、教学科研项目等领域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五)强化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监督。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等制度。
(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使用“三公”经费,着力解决“四风”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七)建立健全谈话提醒、督促纠正、问责查处等工作机制,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纠正、早查处。
(八)加强对学校、学院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改革发展、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党建工作等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办学。
(九)科研、教学团队负责人是所负责科研、教学团队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的相关活动中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开展纪律规矩教育筑基行动,主要包括:
(一)加强以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为重点的党风廉政教育,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深入开展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纪律规矩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时刻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制度,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常见违纪违规案例教育。
(二)加强全院师生员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紧密结合师生员工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分类分层次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全体教职工中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岗位人员廉洁从事、教师廉洁从教、学术诚信等教育。把廉洁教育纳入德育体系,在学生党员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中开展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使学生廉洁教育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贯穿于学生党员教育全过程。
第三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 学院党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学院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第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和工作安排开展述职述廉(述责述廉)与年度考核工作,集中报告学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主动接受民主评议。
第九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每年要进行廉政谈话,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约谈,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责任:
(一)发生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二)对学院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院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查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