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科室、教研室、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学院议事决策制度,现将《川北医学院医学影像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川北医学院医学影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照执行。
附件:1.《川北医学院医学影像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2.《川北医学院医学影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规则》
中共川北医学院医学影像学院委员会
2022年1月15日
附件1
川北医学院医学影像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医学影像学院党委功能以及在院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切实提高学院党委会议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川北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学影像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学院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医学影像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规范要求的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院(系)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教授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和其他管理、教学、学术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者和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与考核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分工会小组、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教授委员会、教学督导组、教研室以及其他管理、教学、学术团队等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若遇重要情况经学院党委书记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可以列席学院党委会议,不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组织会议。
根据需要,学院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院党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学院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学院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学院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学院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科室(教研室)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科室(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和成效向党委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科室(党支部)以及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组织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学院党委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其他委员审核签字。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十九条 本规则可由学院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细化内容,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川北医学院医学影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川北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 学院所属科室、教研室,以及管理、教学、学术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授委员会、教学督导组、教研室以及其他管理、教学、学术团队等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六)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党组织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会议需要,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教师代表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科室(教研室)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以及成效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科室(教研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