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川北医发〔2023〕117号
校内各部门、单位:
现将《川北医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川北医学院
2023年9月26日
川北医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2〕75号)文件精神,为强化学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创新创业的热情,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实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制度。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创新创业培训、从事创新创业训练、参加学科竞赛、进行学术研究等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的学分。
第四条 本科生需修满创新创业实践2学分方能毕业。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如下内容构成:
(一)参加讲座、培训活动或观摩创新创业比赛;
(二)参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三)参加学科竞赛;
(四)发表学术论文;
(五)获得专利授权;
(六)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七)开展其他创新创业类活动。
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照如下标准认定:
(一)参加观摩创新创业比赛或学术讲座、培训活动。
内容 | 学分 | 备注 |
参加GYB、TSPS或SYB培训 | 0.5分 | 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
参加观摩比赛或学术讲座 | 0.1分/次 |
|
(二)参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内容 | 级别 | 学分 | 备注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国家级 | 3 | 立项按总分1/2计,结题后再计1/2。排名前三计满分,其余成员减半。 |
省部级 | 2 |
校级 | 1 | 立项不得分,结题计1分。负责人计1分,其余成员计0.5分 |
(三)参加学科竞赛。
认定内容 | 级别 | 获奖 | 学分 | 备注 |
学科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 | 成员排名前五计满分,其余成员减半。 |
二等奖 | 4 |
三等奖 | 3 |
省部级 | 一等奖 | 2 | 成员排名前三计满分,其余成员减半。 |
二等奖 | 1.8 |
三等奖 | 1.6 |
校级 | 一等奖 | 1.4 | 成员排名前三计满分,其余成员减半。 |
二等奖 | 1.2 |
三等奖 | 1 |
优秀奖 | 0.8 |
院系级 | 各等次 | 0.5 | 仅限负责人计分 |
(四)发表学术论文。
内容 | 级别 | 学分 | 备注 |
学术 论文 | 重要论文 | 2 | 重要论文指SCI收录或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完成人排序在前四位(不包含指导老师)计满分。 |
一般论文 | 1 | 除指导老师外,第一作者计满分,成员减半。 |
(五)获得专利授权。
项目类别 | 课程名称 | 类型 | 学分 | 备注 |
专利授权著作登记 | 专利与 著作 | 发明专利 | 4 | 知识产权归川北医学院,第一完成人满分,其余减半。 |
著作出版 | 2 |
实用新型专利 | 1.5 |
外观设计专利 | 1.5 |
软件著作 | 1 |
(六)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内容 | 学分 | 备注 |
在国际学术会议作大会报告 | 4 | 仅限汇报人满分 |
在国际学术会议展示 | 3 | 负责人满分,队员减半 |
在国内学术会议作报告 | 2 | 仅限汇报人满分 |
在国内学术会议展示 | 2 | 负责人满分,队员减半 |
在校内学术会议作报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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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展其他创新创业活动。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本科生需在每项实践活动结束后向所在院系申请认定学分,在管理系统上传相应支撑材料并将纸质版交院系审核;
(二)院系审核确认后计入成绩档案并保管支撑材料;
(三)毕业前各院系将学生创新创业学分完成情况纳入毕业资格审核。
第八条 学分认定遵循“就高原则”,同一成果不重复认定。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条 本细则从2023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