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系任课教师审批制度
为了完善系部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经过讨论,制定以下制度:
1、法医系系在假前四周确定下学期任课教师(讲理论课、实验或实习课教师)。
2.任课教师由教研室推荐,由系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3.教务处在及时把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书、授课时间表、校历、教学进度和教师资格审查表下达给教研室后。各教研室主任在在课前4周前将教学任务落实到教师本人,并填写好教学进度表和教师资格审查一式三份,经系和学院领导审批后返给教研室和系存档。
4.已经确定的任课教师须自觉遵守学校有关制度,不能随意变动,有极特殊情况,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研室审核,报教务处审批才能更换。不能因科研、医疗、学术会议、出差及其他工作而串课。
5.每个教研室每学期必要时可成立教学组,选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果好的教师任组长。
6.青年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按学校规定执行。
7.须有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师带实验课;由主讲教师以上教师带总论实习课;青年教师在工作满二年或从事工作满一年经教研室考核合格者,可带各论实习课;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教师可以在高年资教师的指导下,带专业实验各论实习。
法医学系
200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