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系试讲制度
为了保证我系专业教学的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进一步规范各种教学行为,特制定试讲制度:
一、试讲范围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各教研室均应组织试讲,试讲不合格者不能上台授课。
1.新教师讲课;
2.新开课程;
3.授课内容、教学手段有重大调整;
4.上学期授课质量评估为“不合格”的教师。
二、试讲组织
试讲时间在教师正式讲授所承担课程和实验前进行,先由各教研室主任组织安排,确定好时间和次序后上报系部,由系部统一组织安排。
三、试讲地点
统一安排在法医学系专业课程教室。
四、试讲要求
1、系部教师试讲,要求法医学系所有的教师必须参与,法医学系兼职教师邀请参与听课。参与试讲听课的高级教师人数必须在3人以上。
2、试讲教师必须在上课前将自己的课件试运行,安装调试好必要的软件,保证讲课时不出现课件问题。
3、试讲时间理论课程为40分钟,实验为20分钟。
4、试讲的教师必须带齐试讲的课件、相应内容的教学大纲、教案和讲稿。供听课的高职称教师进行查阅并做指导。
5、试讲结束后各位听课教师发言,提出意见,最后由高职称教师点评,所有教师意见记入法医学系试讲记录本。
五、重试讲
如果出现以下的情况,法医学系将继续进行重试讲:
1、出现理论、实验教学内容的重大错误。
2、试讲内容逻辑差,内容有过多语病,评分结果3、试讲内容与教学内容无明显关系,且时间>3分钟。
试讲合格后由所在教研室正、副主任、具有副高级以上业务职称的教师或(和)法医学系有关人员共同组成的评议小组确定该同志能否进行课堂教学
法医学系
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