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编教材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委鼓励教师编写教材的精神。今后对确属教学需要,又无统协编教材及外校教材可采用的学科的理论及实验课教材鼓励教师自行编写。
为加强自编教材的管理,提高教材的编写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写计划管理:编写计划由所需教材的学科教研室提出,内容大体包括:教材名称,编写目的,内容章节名称,适用范围、字数、计划印数,使用起止时间,主要编写人员。计划经系、部及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组织编写。编写出的教材,由主编请人或学院指定学术造诣较高的教授或付教授审核定稿。
二、印刷管理,审定的书稿连同批准的编印计划在使用前4—6月交教材科安排印制,并办理有关手续。教研室负责校对稿一至三校付印。要求正式出版的书稿、由主编与出版社联系印制,学院按需要订购。
三、发行管理:教材印出后,由教材科付款收回统一管理发行。
四、付酬标准及办法:
自编印的教材和实验指导均按编著,编纂、翻译、翻印等情况付给一定的编写、审校及发行管理费用。
标准:印数1千以上
编著稿:编写审校费10元/万字
编纂稿:编写审校费8元/万字
翻译稿:译校费 8元/万字
翻印稿:(铅印)校稿费2元/万字
翻印稿:(胶印)校稿费1元/万字
印数在1千以下者的减。
编写审校、发行费在教材印出后,经教材科核算发给。发行费按教材数量及保管使用时间长短适当发给5分—1角/本。如有节余作为教材奖励基金。
五、本办法从1993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