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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1-12-01 点击:

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按照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证党委会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组织是本部门的政治核心,起着监督保证作用,行政班子是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的行政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推进本部门的改革和发展。党组织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

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讨论并制定本党委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条 研究本党委贯彻实施学校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讨论研究本党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讨论研究本党委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第七条 讨论通过党委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关于议题的确定:

(一)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相应实施办法。议事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二)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党委委员会初步讨论,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由党委书记审定。

(三)对一些重大决策党委会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协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经党委委员会讨论后再提请党委会议讨论。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党委会一般每季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书记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

第十条 党委全体委员必须按时参加,不能参加者会前向书记请假,行政领导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总支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共青团、工会组织、妇女组织负责人由非党员担任的,凡涉及他们负责的重大问题,需在党委会上研究决定的,事先要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商量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议事和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开会,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决定问题或形成决议,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采取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意见的问题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于当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所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能违背组织原则,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同时不得在群众中散布相反观点。

第十五条 对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每项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负责抓好落实。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要由专人记录,一般由宣传委员担任,记录内容准确、简明、条理清楚,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组织是本部门的政治核心,起着监督保证作用,行政班子是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的行政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推进本部门的改革和发展。党组织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

第三条 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全体班子成员。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部门工会主席应出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下列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及工作部署等。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基础医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制度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政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四)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学科发展方向、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实施、科研工作的承接与组织协调、专业申报与调整、课程建设与评估等工作;

(五)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运行与管理及教学改革组织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人才引进计划、学术梯队、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团队和师资队伍建设,国内外进修人员的选派;

(七)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属于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

(八)教师、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及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聘等事项;

(九)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文明单位创建、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 奖励、处分,学生教育管理以及学位评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绩效分配方案等财经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职称职级评定和公费出国深造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十四)处理突发性的重大事件;

(十五)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六)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重大事项;

(十七)其它需要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关于议题的确定:

(一)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相应实施办法。议事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二)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也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三)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如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七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八条 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的内容性质的不同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 第九条 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每月至少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除临时召集外,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十条 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出席会议的成员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近姻关系的人员的任用、职务聘任、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用专门的记录本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四条 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必须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五条 如个别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 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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