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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2-11-1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川北医学院成人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树立“敬业、博爱、求是、创新”的良好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参照《川北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北医发〔2020〕51号),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专升本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经审查注册后,方能取得正式学籍。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对未经批准,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超过报到截止日两周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所在单位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在学校报到注册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本人可向继续教育学院书面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学籍注册后,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注册学信档案账号,开展新生学籍注册信息自查,发现注册信息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映,及时更正。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到校办理学年报到注册、缴费、填写学年鉴定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无故逾期一月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形式均为业余学习,实行有条件的弹性学年学分制。基本学制:医学类三年;管理类两年半。部分学生因身体、工作等实际情况,经本人申请,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可保留学籍、休学、重修,其学习年限可以延长一至二年,但不超过二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对学生成绩的考核,一般采取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核目的,是为了促使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考试或考查成绩作为衡量学生该门课程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按时参加每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或考查。确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书面申请缓考或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旷考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计划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该课程按零分记载。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总成绩=期终理论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除最后一学期外)安排在下学期补考。每学科仅可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须持参考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考查),考试(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前,取得其他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同层次、同专业单科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但申请免修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数的30%。

凡申请免修课程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考试单位的证明和考试成绩,经教务科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免修课程的成绩按有关规定记载。

第十九条 原退学,结业的学生若重新考入本校,对于原在本校已修且(合)格的课程,可予免修并按已考核分数记载该门课程成绩,课程成绩保留三年。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学理由,填写“转学申请表”。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应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需在入学第一学期结束后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 学生入学后,因初始学历、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的专业与所学专业不符等原因,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任职单位签署意见,由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二)休学学生复学时若无原专业,可转入本校适当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只能在同科类、同层次、同一学习形式相转。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已修课程可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学生在籍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毕业年不能转专业。且仅在入学一年内申请。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因病、因工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一年期满后需继续休学者,须办理再休手续,逾期未办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的时间的次日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凡申请休学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川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下发休学通知,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二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并出具可以学习的证明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该生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视情节进行学籍处理或退学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一个月内,应由本人提出复学或延休申请,报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复学或延休。逾期不办理复学或延休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又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五)二个学期无故不参加面授、线上学习和考试的;

(六)学生在籍期间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超过八门次或考试作弊且情节严重的;

(七)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由于上述情形而作退学处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按程序注销学籍。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经补考仍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不及(合)格或缺考者,不能按期毕业。不及格课程可在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仍不及格或未参与补考的,学校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学生档案。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六条 符合成人本科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川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含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件。学校审查并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更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申请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于202211月9日起正式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川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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