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学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计划
第一条 各教学点必须按照学校下达继续教育学院总计划执行,如办学点需要调整教学计划,必须先报请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条 各教学点每学期应按照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文件及教学相关规定提前组织好教学,并在开课前两周将各专业、年级各门课程的授课进度表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备案。
第二章 教材选用
第三条 必须按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教材科指定版本及时进行采购,保证不误教学需用。如果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供教材,教学点应提前上报学院。
第三章 教学师资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较强的教学能力与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五条 教师聘任:
(一)继续教育学院派出教师按《川北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内主讲教师认定管理办法》,教学点聘任教师按
《川北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单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二)新聘任教师须每年3月上旬和9月上旬报继续教
育学院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聘任。
第四章 教学质量监控
第六条 各办学点应建立各级听课、自检、自评等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做好质量监控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将定期和不定期督查教学质量。
第五章 考试与成绩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按时参加每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八条 课程结业考试前,任课教师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A、B二套试题,经审核后,抽取一套作为正考考题。
第九条 无论何种形式的考试,均应组织监考。监考方法及注意事项按《川北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考试成绩管理按《川北医学院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前,各教学点必须用电子表格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上报学生各门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每届毕业生成绩必须在学生毕业前上报继续
教育学院教务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