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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单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19 点击:

第一章  聘任原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教育改革,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教师聘任制度,保持成人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聘任是指校外教学点的教师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颁发聘书的教师,不形成劳动关系,聘用教师享受川北医学院教师的荣誉。聘任职务为兼职教授、兼职教师。

第三条 教师聘任遵循学校和教师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教师个人申请,教学点推荐。

第二章  受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受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政治素养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学、科研、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二)身体健康,适应学校工作要求,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务本求实,严谨治学,辛勤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作风朴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正是范,堪为师表。

(四)具备高、中等学校教师资格或科研院所、临床卫生系列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五)具备履行受聘相应岗位职责的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经审核已符合受聘职务任职条件。

第三章  聘期与考核

第五条 教师聘任为定期聘任,聘期为三年。

第六条  教学点受聘人员每年接受教学点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四章  受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受聘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相关教学技能培训或学术会议;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

成绩;

(四)获得相应课时报酬;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教师有应聘和拒聘的权利。但一经聘用,应保质保量完成聘用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受聘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始终做到教书育人。既要精心传授知识,又要进

行思想政治教育,并注意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学习的能力。

(二)认真落实教学计划。要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拟定课程教学的实施计划,组织安排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严格维护课堂纪律,严格执行课堂考勤,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三)及时批改学生作业。要注重教学过程管理,及时

布置、批改、抽查学生的作业。

(四)切实抓好考试工作。要负责课程考试命题,拟定

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开展评卷和分析试卷。

(五)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要探索成人教育的特点

和规律,调查研究学生学习情况,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条 接受教学点的考核。

第十一条  续聘。  聘期满,教师和学教学点可根据双方意愿到校本部办理续聘手续。教师受聘期间,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者,一般应予续聘。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在聘期满后方可以不再续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应聘(本人与学校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因专业学科调整而减少岗位;

(三)在上届聘期,拒绝完成教学点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因健康原因难以履行教学任务;

(五)两次学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工作调动、脱产接受学历(学位)教育、出国逾

期不归或者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二条  解聘。  聘期内,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一)被撤消或者丧失教师、医师资格;

(二)不履行教学任务;

(三)教学点考核不合格;

(四)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五)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六)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履行职责者;

(七)有其它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辞聘。 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教师可以辞聘:

(一)学校违反聘任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学校侵犯教师合法权益造成后果;

(三)教师申请离职去港澳台及国外学习、定居获批准。

(四)教师辞聘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者,应予以解聘。 

第五章  聘任的程序和办法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人员申聘教师职务须填写《川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外教师聘任申请表》,并由校外点签署意见并盖上公章,与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聘任。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受聘教师的申聘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六章     则

第十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  学校与教师在聘任工作上产生争议的按《教师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述。

第十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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