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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川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4-06-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川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公章(含基金会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人员名章)等依法刻制的所有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刻制需报理事会批准,由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印章需要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 印章应交由秘书长(或专人)保管,管理人员须为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如印章管理人员出差或因故请假时,需临时指定同为专职人员的其他人员管理,并做好交接登记。如因工作调整或离职,原印章管理人员需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登记表,注明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印章管理人员接到印章后,登记好印章名称、印章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印章样式、保管人等信息。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所有印章均应置于保险柜保存。关联印章,实行分散保管,相互制约。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单位或交由他人代管。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时,须经秘书长书面审批,并做好登记;印章外借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印章保管如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凡属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出具证明、报送报表、制定规定、办法等一律加盖本基金会公章;

(二)以本基金会名义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一般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加盖财务专用章;

(四)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适用范围:授权证书、人事聘任合同、支票等。

第十条 印章使用应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或未经领导签发的文件,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一条 严禁在空白文件、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特殊情况确需用印时,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盖章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需报印章管理人员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相关印章须停用:

(一)基金会名称变更;

(二)印章损坏;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后;

(四)其他不适合再使用印章的情况。

第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本基金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本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本基金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