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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川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办法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4-06-05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川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保证其真实性,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信息公开;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慈善中国和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在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监事成员情况等;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基金会联系人、联系方式,基金会的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

(五)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基金会基本信息中属于基金会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公开,基金会可免予公开;
 (六)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在统一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基金会专项审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在基金会网站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的名称和内容等相关信息。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基金会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三条 在四川省川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各宣传平台、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移动传媒、网络媒体、博客微博、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五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一)信息披露应经基金会理事审批后方可披露;
 (二)基金会负责对公开信息进行汇总和存档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三)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