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四川省川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制度,规范日常工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四川省川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是基金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基金会法人证书须由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保管,存放于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并委派专人管理使用。
第三条 使用基金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时,须填写《四川省川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第四条 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如发现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由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川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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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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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书 | □复印件 □扫描件 需要张数: 张 |
原件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经办人 承诺及签字 | 本单位(人)承诺:所借证书仅限于申请所列明用途,不做其他无关事项以及任何有损于学校权益之用,否则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签 字: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负责人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基金会秘书长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基金会理事长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