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川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四川省川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川北医学院捐赠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并经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平台。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核算,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者捐赠协议安排使用。基金会可利用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
第四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财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对基金会的财务工作负责。
第六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核算和管理委托川北医学院计划财务处执行,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学校和政府资助;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基金会秘书处牵头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所有基金会收入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收入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应按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一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基金会登记造册后连同实物一起移交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实物需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不能取得实物的公允价值的,由基金会聘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并按照其提供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值登记入账,开具捐赠收据。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牵头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所有项目经费支出参照《川北医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一)业务活动费支出
1.资助川北医学院家庭贫困在读学生和特殊困难教师;
2.奖励川北医学院家庭困难且成绩优异学生;
3.资助川北医学院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
4.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5.支持川北医学院改善配套教学与研究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二)管理费用支出
管理费用包括通信费、资料费、差旅费、印刷费、邮寄费、材料费、会务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合理的劳务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单笔支出(包括预借、预付等)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报理事长审签;单笔5万元以上资助项目,由理事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
第十六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基础上,可委托专业人员依法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运作资金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资金运作主要用于银行存款竞争性存放和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十八条 资金运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投资理财建议方案,在每年理事会上报请理事会审议后授权秘书处执行。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由监事监督,由监事委托学校审计处具体执行,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学校计划财务处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提请理事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会的收入、支出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通过相应渠道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川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