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第一章 会 名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川北医学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校友分会”。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二条宗旨:
继承和弘扬川北医学院的优良传统,团结和联络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开展各类交流活动,支持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积极为母校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贡献力量。
第三条任务:
(一)接受川北医学院校友工作研究总会的指导,支持校友总会的各项工作;
(二)维护校友合法权益,关心校友生活与工作,促进在校友间的联系与合作;
(三)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发挥校友力量;
(四)向校友宣传母校的建设与发展成就,鼓励校友对母校发展做出贡献;
(五)加强校友信息交流,宣传校友业绩,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建立校友档案,编印本会资料;
(六)举办有利于社会、有益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川北医学院校友:
川北医学院各个时期的留学生(本科、硕士);
第五条坚持自愿原则;凡拥护本会章程的川北医学院校友,经与本会取得联系,填写登记表,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权和建议权;
(三)获得本会帮助、取得本会《通讯录》等资料的优先权;
(四)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
(三)维护母校声誉,支持母校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问题和终止事宜;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顾问;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制定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本会可设顾问1-2人。
第十四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由在当地校友担任;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本会设秘书长1人。
第十七条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由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川北医学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校友工作研究分会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川北医学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校友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