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违法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川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川北医发〔2022〕120号)以及《川北医学院学生违法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版)》(川北医发〔2023〕180号)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川北医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本科生、留学研究生和非学历教育留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教学见习、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六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取消担任学生干部、受表彰和奖励等资格和权益。
第七条 因违法违纪行为对自己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由违法违纪学生承担。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八条 对于违法违纪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及期限:
(一)警告,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八个月;
(三)记过,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包括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处分期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限以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计算,至毕业之日止;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期限可到毕业之日止。
第十条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予处分的,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患有精神疾病的学生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予处分,但患病学生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患病学生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间歇性精神疾病学生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能免除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但学生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本款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二)被处以司法、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三)被处以司法、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构成犯罪但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受到司法、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拒不认错、悔改的,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
(一)违法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加重或从重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
(二)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四)两种及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两次及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伙同本校学生以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七)群体性违法违纪为首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的违法违纪处理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主管,保卫处、外事工作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等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调查取证
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及时知会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协助了解事实、收集证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等资料;
(二)陈述和申辩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分种类等,学生可在被告知拟处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形成拟处分意见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查违法违纪事实、证据、程序、依据等,作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决定的,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查违法违纪事实、证据、程序、依据等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作出处分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五)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处分决定书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学生应当在处分告知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文件或使用电子邮件将扫描版的处分决定书告知被处分学生;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30日视为送达;
(六)处分决定生效后的后续处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通告时,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按规定进行保密等审查,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川北医学院留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考察,提请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解除处分。
第十九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若评优评奖期与处分期有交叉的,不能参评。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给予记过处分;经劝阻不听或者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洪涝、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配合不服从政府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持有或使用违规电器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引起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携带管制刀具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有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计算机、网络新媒体故意发布和传播颠覆中国国家政权、危害中国国家和公共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等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账号、财物、服务或有价数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通讯工具或其它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破坏单位或个人网络安全防卫系统的,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破坏公共信息及网络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故意制造、传播或恶意使用计算机病毒,或攻击他人计算机及其它信息设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有违反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短信、网络等媒介发表或传播违反社会公德、蓄意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欺诈他人等信息的,或发表和传播非法、违规、虚假、有害等不当言论或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有其他违反学校信息安全相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采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阻碍学校进行安全管理,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传教,或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建立社会团体或者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持有、吸食、注射、提供毒品,或者教唆、引诱、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影片和其他淫秽物品,或者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用、伪造或涂改公文、印章、文件、档案、证件、证书、发票等材料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煽动、教唆、策划、组织聚众斗殴,或者持械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酒后行为失态或酒后滋事,造成的后果由酗酒者本人负责,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妨害社会风化,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张贴、悬挂、展示宣传品和标语,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十二)乱扔、乱丢、乱倒废弃物,严重影响环境卫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及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违反校园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他人或者在他人宿舍留宿,擅自调换宿舍、床位,或者将宿舍、床位出借、出租给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者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按时归寝,予以批评教育;两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四)有《川北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规定中其他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相关学校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影响学校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作息管理规定,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扰乱校园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撕毁、烧毁、涂改学校有关部门贴出的在保留期内的公务文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四)严禁以相互介绍、相互帮助等理由为借口,擅自召集、组织学生集会、表演节目等活动,严禁恃强凌弱、侮辱他人人格等恶劣行为,一经举报、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经学校多次提醒后拖欠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时缴纳学费;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限时缴纳学费;
(六)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校期间或实习期间到江、河、湖、塘、水库等地游泳,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禁烟区吸烟,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拒绝、阻碍校内外工作人员依法或按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公务,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威胁、恐吓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通讯、邮件、网络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冒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或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侵犯财产权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三)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课堂(含线上、线下、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纪律,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习纪律,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不假离校或离开实习点者,应责令其检讨,在一学期内累计学时达下列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校内旷课按实际旷课学时计算;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者,按旷课1学时计算;逾期不归、不假离校或离开实习点者,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离校时间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天数;按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的自然天数计,包括未按时返校、国家节假日不假离校天数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假离开天数。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视其违法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一)本办法所指考试包括:随堂测验、期末考试(查)、补考、缓考、毕业考试、体育测试以及国家、省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考试;
(二)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依课程考核工作职责做出的安排和要求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核诚信、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课程考核试题、答案、考核成绩的行为;
(四)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3.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借用文具及其他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
4.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开考后在考场内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区域内干扰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以各种方式要求监考或者其他人员不如实反映违纪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干扰评卷工作,以央求、送礼、纠缠、辱骂、威胁等手段要求评卷教师加分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9.其他考试违纪行为,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因考试违纪,该科成绩无效;
(五)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分
1.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该科成绩无效,并视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的;
(2)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课程考核内容的;
(3)传递、接收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的;
(4)提前交卷后,故意在考场内或者考场附近逗留,并以各种形式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5)发现在就考桌椅、学生身体部位或者服饰等由学生本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6)使用电子设备或者其他方式携带、搜索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7)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者与他人交谈课程考核有关内容,或者从外面返回考场带回与课程考核有关的资料或者禁带物品的;
(8)窃取或者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9)阅卷时发现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有雷同,经审核确认属实的;
(10)其他应给予该科成绩无效并视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课程考核作弊行为;
2.学生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的通讯功能传输、接收等行为进行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介绍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假冒教学活动或以学生活动名义,违规占用、借用校内教室等场所,组织或参与营利性培训、讲座等活动的,或违规占用教室、体育场,影响正常教学、考试秩序,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因成绩、重修、奖励、处分、实习安排、毕业、就业等原因,反复骚扰学校工作人员,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或对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临床学习、实习过程中违反医疗法律法规或医院有关规章制度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其他违反学校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学术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节 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知识产权法规,私自转让学校、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规定泄露学校和他人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以学校或学校内设机构与组织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以学校或学校内设机构与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校或学院许可,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将社团会费据为己有的,除全额追回所得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有其他损害学校或学院权益或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根据其违法违纪性质和造成后果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英文版内容仅供参考,中英文版内容因翻译发生冲突时,以中文版为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川北医学院留学生违法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川北医学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